最后,Adkins指出,中国电子制造企业的出口能力很强,而且一些大型企业已经认识到了专利的重要性,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但是更多的中小型公司对专利的重要性依然认识不足。其实从本质上说,凡在美国本土依法律程序注册登记的美国企业与专利,不管是本国籍还是外国籍人士的,都同样受到337条款的保护。因此如果中国企业能证明在美国拥有自己独立的运营公司及拥有有效的美国专利,ITC就会考虑来自起诉方所起诉对象及条款是否适当,一般会建议起诉方将拥有专利的美国企业排除在起诉名单之外或转用美国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他建议说,中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337调查的对象,归根结底还是应该主动了解美国专利法,积极申请美国专利,拥有的美国专利越多,对自己越有利!
主动应诉 四个步骤赢取胜利
如果你不幸已经成为被告,没有时间犹豫不觉,你所能做的只有一件事:尽快找一个对知识产权诉讼经验丰富,且熟悉337调查程序的律师,与之充分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予以配合,以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利益。
“应诉是第一步,一定要应诉。”北京康信的余刚开门见山的对《国际电子商情》记者说。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中国企业往往由于对美国法律程序缺乏了解,无法在短时间内快速反应等原因,错过应诉时效期,或者因为害怕调查程序繁琐、应诉成本昂贵(一般在100万至300万美元以上)而主动放弃应诉。但是余刚强调说:“不应诉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根据337条款规定,如果被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做出应诉答辩,ITC有权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证据判决。这种情况下被诉企业一般都会败诉,不仅意味着该企业将长期失去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一旦ITC颁布普遍禁止令,可能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旦被诉企业提交了应诉答辩,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搜集证据。这个时候,你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与专利调查相关的资料文件,大到专利证书、专利授权文件、美国律师的侵权分析意见书、专利检索报告、与原告方公司的商业往来信函,小到整个专利设计过程中的技术人员的讨论E-Mail、电话录音、录像资料等等。提供这些资料的目的与其说是要证明没有侵权行为,不如说是要向法官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故意。举个简单的例子,在美国联邦法院,主观恶意侵权的罚款是普通侵权处罚的三倍。因此,中国电子制造企业在平时就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对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备案,千万不要打无准备之仗。据介绍,目前行业内的一般通用做法是保留三年内的相关资料。
接下来,被诉企业需要依据手头的资料,做出侵权判断。如果确实不存在侵权,企业应该积极抗辩,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该产品拥有专利所有权,也可以通过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手段来争取胜诉。如果双方都掌握有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告方有遭到反诉的危险,被诉企业大可以主动提出采用“交叉许可”进行和解,达到双赢。
如果发现确实存在侵权,企业也大可不必惊慌失措。余刚指出,目前337调查案件中有大约80%是采取了和解的方式,只有极少部分进入了诉讼阶段。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纠纷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诉讼费用过于高昂。美国众达的陈炽律师也表示:“胜利并不等同于胜诉。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并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原告的目的在于利用337调查来控制竞争对手,而非胜诉判决本身。”实际上,发起者的成本并不低于应诉者的成本。因此,中国企业要摸清对方的心态,放开手脚,打一场攻心战,争取通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达成和解,将损失最小化。
主动介入 走出两大观念误区
在采访中Adkins对《国际电子商情》记者表示,目前不仅仅是中国企业,全球很多地方的公司都对337调查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解,即普遍禁止令的影响范围究竟有多大?他举了一个例子:曾经有一家企业的老总拿着ITC颁布的一项“普遍禁止令”,兴冲冲的跑来告诉他:“你看,这些和我抢市场的企业都被禁止出口了,以后我可以一家独大啦!”他花了很长时间才使这位老总明白,其实他自己的产品也在禁止出口之列。
这是因为“普遍禁止令”是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因此它的效力并不仅限于调查名单中列出的几家公司。由于禁令的执行权在海关,所以名单之外的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也会在过关时被扣押。更有甚者,该产品的供应链上下游公司同样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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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介入 走出两大观念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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