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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337调查:这不是一个等着被告的时代(3)

由于337调查具有“立案容易、程序简便、管辖权广和影响面大”等特点,已成为“杀伤力最强和应用最普遍的贸易武器”,也是中国电子企业最害怕的事情。中国电子企业如何预防和应对337调查?来自中美的知识产权律师提供了十分完整的攻略。

古语有云:唇亡齿寒。Adkins提醒说,当同行业内有公司遭到337调查时,那些不在调查名单内的公司千万不能觉得事不关己,掉以轻心。不仅如此,与其等待裁决生效后再作出反应相比,他更加鼓励这些企业在调查之初主动介入。他解释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与多家公司共同分摊高昂的诉讼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即使ITC最后颁布禁止令,该主动介入的企业也可以出示合法的出口获准证据,而不受影响。以东芝DVD案为例,337调查既是一次挑战,也可能是一次企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在经历市场洗牌之后,只有那些有实力有远见,能够积极应对的DVD制造企业才可能生存下来,甚至成长。 另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将337理解为“中国企业无法逾越的贸易壁垒”。陈炽对《国际电子商情》记者表示:“ITC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逐年增加,取代了过去常见的反倾销调查,这个现象其实不一定是坏事,它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企业正在做大做强,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大大提高,对外国企业构成了生存危胁。”早在60~70年代,日本和韩国企业常常遭到美国的专利诉讼;到了80~90年代,台湾地区公司成了被告席上的常客。而今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很多企业都已经摇身一变,坐在了原告席上。因此,“遭遇专利诉讼其实是一个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企业应该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它。 陈炽还指出,需要注意的是,337调查保护的对象是在美国拥有IP的产品,而非美国企业本身。因此,即使是日本企业也可以向美国本土企业发起调查申请,更有数据表明,目前日本企业对美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数量甚至已经超过了后者对前者的调查数量。因此,中国企业只要在美国掌握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样可以将337条款为我所用,变成维护自己权益的利器。 2006年2月10日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闪存专利为由将美国PNY公司诉至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由此打响中国IT领域境外专利维权第一炮。2007年4月23日由10家知名中国彩电企业共同组建的“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旨在通过建立专利池来增强单个企业的抗冲击性。当然,中国企业完全可能做得更好,毕竟,这真的不是一个等着被告的时代。 背景资料:什么是337调查 337条款主要针对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因其雏形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根据该条款,ITC有权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与中国企业比较熟悉的反倾销调查相比,337调查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门槛更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定罪,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并不作为判定违法的依据。 第二,程序更简便,耗时更少。即使是复杂案件,337调查通常也会在18个月内完成,其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 第三,管辖权更为广。因为337调查使用对物管辖权,原告只需提出一项申请,就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将不同国家的所有竞争对手列为被告。 第四,诉讼效果更好,影响面更大。由于ITC在337调查中可以发出普遍禁止令和停止令,这使得原告方不仅可以使某个侵权的被告得到制裁,还可以阻止那些可能侵权的全部产品。也就是说,外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能全面禁止该国某类产品进口。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是:美国公司向ITC起诉;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复杂的调查听证;ITC裁决。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 ·第1页 主动防范 三招远离侵权风险
·第2页 主动应诉 四个步骤赢取胜利
·第3页 主动介入 走出两大观念误区
责编:Quen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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