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波士顿媒体报道,深圳市驰创电子有限公司在美国的关联公司Chitron Electronics(以下简称”Chitron-US”)三位华裔员工被美当地政府提起诉讼,其中包括深圳驰创电子总经理吴振洲。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美国检方认为Chitron-US在有关出口文件上内容填写不准确,标明发往中国香港的货物实为发往中国大陆。据了解,三名被起诉员工已聘请律师应诉,并积极配合美司法当局的调查。
“事件发生后,深圳驰创管理层迅速响应,制定并实施紧急方案,确保供应商、客户和相关合作伙伴的利益不受影响,”深圳驰创电子公司执行董事查俊对《国际电子商情》表示,“作为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我们遵循每一个国家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我们已经在第一时间将本事件及可能的影响通知了相关各方,并已得到了合作伙伴的理解和支持。”据悉,本次诉讼不涉及深圳驰创及其中国分支机构的业务,目前深圳驰创运作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该事件表明,美国在高科技产品对中国出口方面仍然存在的严格管制对中国电子产业的影响依然不容小觑。从美国政府此次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来看,主要涉及该国13222号行政命令、“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其核心内容则是有关美国向中国出口因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原因而控制的物资和技术的相关政策。
来自美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美国高科技出口重要市场,2006年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增长44%,达到177亿美元,超过美国对俄罗斯、印度、泰国三国高科技出口的总和。同时中国也是美国受控型号产品最大采购国之一,2006年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约10%出口给中国的终端用户。为加强控制,美国政府还对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实施最终用途检查,包括发证前检查和发货后核查,以决定潜在和实际最终用户是否符合规定。
可以说美国的高科技产品出口限制也部分折射出在某些当政者头脑中的“中国威胁论”思维,同时也是人为设置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作为中美元器件贸易主要贡献者,中国电子元器件分销企业则首当其冲面对相关条例管制。据查俊介绍,深圳驰创一直都密切关注美国关于出口产品限制的法律规定,在今年三月环球资源举办的“电子供应峰会”上,吴振洲还特别主持研讨,向国内同行介绍美国最新出口控制分类编码以及美国高科技出口管制之下的中国元器件进口对策,同时还在《国际电子商情》网站开设
专题讨论(
http://forum.esm-cn.com/FORUM_TOPIC_1000164039_0.HTM),与业界同行分享驰创学习美国ECCN法规的心得。虽然吴振洲在此次事件中也被列为被告之一,但他本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持乐观态度,正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积极应诉。
“驰创公司对美国2007年最新颁布的管制法案非常重视,”查俊强调道,“我们对内加强ECCN的学习,确保所有业务人员熟悉ECCN法规,同时成立ECCN控制小组,以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美国ECCN的规定。”
中美关于高科技出口管制的背景介绍:
美国的高科技出口管制是一套体系,它首先从立法上大幅度提高了高科技出口的管制级别和违规惩罚力度。美国最新通过的2007年出口管制法案(Export Enforcement Act of 2007)修改了1979年的“出口管理法案”,执行这一法案的主要机构是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耗费巨资制定了一套严密的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规定(简称EAR,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www.access.gpo.gov/bis/ear/ear_data.html),通过数千页精心设计的文件、数据和制度,从流程、分类、法制、国别将个人和组织的出口行为,将所有涉及到美国原产地和美国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都纳入了管制。BIS于2007年6月19日发布最新关于对中国高科技产品出口限制的规定,简称“China Rule”。
责编:Quentin